業務論壇:
公司或個人以土地投資入股涉及的稅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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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龍祥 發布時間:2013/1/19 11: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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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稅: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除房地產以開發產品或投資到房地產企業外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048號)第一條規定: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稅:不免,按公允價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企業、單位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應將其分解為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如超過50%,可從投資交易發生年度起,按5個納稅年度均攤至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8年以后,新法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具體執行時仍按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在所得稅核算時要確認為資產轉讓所得。 4、個人所得稅:暫不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契稅:集團內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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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龍祥 瀏覽次數:10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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